靈修小語 – 申命記第24章


內容

如果十誡的脈絡去理解,我們可以把23:19至24:7的內容,列入第八誡「不可偷盜」的闡釋規條。

以色列人禁止向同胞借貸取利息(23: 19-20)。借貨貸是分享神的恩典,不取利是感恩的表明。

人可將艱困向神申明,但向神許諾卻是自願,如許願不還,對神不敬不誠,是偷去神的東西(23: 21﹣23)。

人若經過田間,可就地摘取農作充饑,但不可帶走。這條例表明地的出產乃神的祝福,人人可享用,但濫用善意,就是偷竊(23:24﹣25)。

因為不能宣之於口的羞恥理由(不合宜的事,24:1)而休妻,需具文証明,不能輕率。休書是婦人可合法再嫁的保障。但休妻者復娶,無形中是摧毁了先前給離婚妻子的保護,令她成為犯淫亂的人。

新婚之樂(5)、別人賴以為生的麫粉石磨(6)、人的性命(7)都不應遭剝削或奪去。

無論是人擁有的財產、神應得的還願、夫婦間的離合法則、人生當得的美好片段⋯⋯在摩西的
律法中都受到保障。

摩西告訴我們,神給我們的賦予是神聖的,需予以尊重。但這些賦予可能因人的貪婪被濫用了…過度的體力或精神虚耗、對人或對己的過度要求、甚至過度的追求卓越⋯⋯會否有可能都是觸犯了「不可偷盜」、「不可貪心」的誡命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