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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神頒佈十誡的定例之下,國家管理制度的條例又如何呢?有關司法官員的條例說明,早於16:18便開始。
設立法庭(16:18﹣17:13)
司法的審判官不可徇私,不可接受賄賂(16:19);持守絕對公正原則(16:20);執行死刑前必須經過適當的法律程序(17:1﹣7),疑案要送到聖所,由審判官和祭司聯合處理(17:8﹣9)。收取證供要憑兩三個可靠見証人,不可信一面之詞(17:6﹣7);若有人不遵守他們的判決,必須處死(17:10﹣13)。
但留意(16:21﹣17:1)兩個案例,法庭所處理的案件,不單是人與人之間的爭訟之外,違反聖約的行為,法庭都要判處。
設立君王(17:14﹣20)
擔任君王的必須是以色列人,要明白與神訂立聖約的意義,也要敏銳於以色列歷史與神的掌管,防止國家偏離立約的忠誠。以色列君王不可像外邦君王般加添馬匹、妻子和財富,這會使他偏離神。他也必須抄錄神的律法,並且閱讀、遵行(17:18﹣18)。
神的律法是君管理國家的權力來源,亦是他管理自己生活的守則。如用今天的見識去看,原來以色列早就是君主立憲國家。
神給君王的條例,對你為在上位者的禱告有何啟發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