靈修小語 – 民數記第三十章


本章詳述許願之例,特別關注女性的情況,因為女性未嫁從父,出嫁則從夫,那麼她向神許的願是否要得到父親或丈夫許可呢?摩西的律法在此之前已提及許願之例,重點在許願的獻物(利27章)及拿細耳人的願(民6章);本文則定下起願算為有效或無效情況。民數記在這裏加插許願的條例,或許有以下幾個原因:還願者須獻感恩祭(利7:16),而在節期中(上兩章討論範圍)還願獻祭是適當的;在戰爭之前起願是常見的(例:民21:2),以色列人即將與迦南人爭戰,神在此刻清楚定下立願條例,免得他們日後因忽略還願而得罪神,這處的條例也許同時提醒他們向神許願,作出毀滅迦南城邑的承諾(21:2)。起願有兩種(2節),原文對此用了兩個不同的字,一種表示積極為神作一些事,例如獻祭或作拿細耳人,另一種是消極的,表示約束自己不作某些事(參詩132:2-5)。不起願並不是犯罪,但許願而不償還卻是得罪神(申23:21-22)。

從第三十章看來,婦女向神立約的舉動在多數情況下不應純粹是個人的決定,須由父親或丈夫贊同。可見作父親或丈夫的應擔任屬靈指導的角色。今天,你的家庭中有沒有遵照神指定的次序行事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