靈修小語 – 利未記第25章


本章繼續23章節期之例,但把安息日的原則延伸到安息年和禧年。

(一) 安息年的條例 (v.1-7):每逢第七年要讓土地安息,不可撒種,也不可收割。田地自己生長的,要作田主、僕人、寄居的和牲畜的食物 (v.6-7),這樣可令貧苦人得到糧食,牲畜和走獸也有食物。

(二) 禧年的條例 (v.8-55):
1. 一般的指引 (v.8-22):禧年是每七個安息年一次,主要的內容是宣告自由。在這一年,除了不能撒種和收割外,所有奴僕可得釋放,土地也歸回本主。經文特別強調在買賣的價錢上,百姓不可彼此虧負 (v.14, 17),並在地守安息的事上,學習信靠神的供應 (v.18-22)。

2. 買贖的律例 (v.23-34):以色列的地是屬神的,而百姓只是在這地上作客旅,作寄居的,因此地不可永賣 (v.23)。百姓或他們至近的親屬要盡可能贖回賣出去的地 (v.24-27)。若不能買回自己的地,到了禧年,地就要歸回到給原來的地主 (v.28)。原則上城中的住宅跟土地不同,是可以永遠賣斷的。但是利未人的住宅就等於是其他支派的地業,是不能被賣斷的。此外,利未城郊野的地也不能賣,這是唯一禁止買賣的土地 (v.34)。

3. 對待貧苦弟兄的律例 (v.35-55):以色列人不可向貧窮的弟兄放貸取利,乃要幫補,好使貧窮的弟兄可以一起同住 (v.35-38)。假如窮乏的弟兄賣身給以色列人,買主應待他如雇工,不應看他為奴隸 (v.39-46);而自賣身給外邦人為僕的,以色列人要盡力的將他們贖回。若沒有被贖,到了禧年,也要容許他們自由的出去(v.47-54)。百姓當從他們都是被神從埃及地所救贖的事實基礎上 (v.42, 55),學習彼此以恩慈相待。

默想應用:
1. 承認神主權:安息年的律例顯示,土地的所有權都屬於神,人只是在世寄居的。要知道我們在地上所管理的是神的產業,我們的責任是好好地運用,有一天可以向神交帳。當我們用這種態度來處理看待財產時,我們在神面前才能有平安,也會樂意奉獻及以所擁有的去幫助別人。

2. 信靠神供應:神親自應許第七年安息時,地裡的土產足夠供應每一個人實際的需要 (v.18-22)。因此,這是一個信心的操練,我們要憑信心而活,相信當我們遵行神的旨意時,神會看顧和供應我們的需要。

3. 富足與貧窮:禧年的條例提醒我們如何處富足與貧窮。如果我們在貧窮當中要仰望神,相信神會幫助我們,也接受別人成為我們的幫助。但我們在富足時,要顧及窮人的需要,盡所能地伸出援手。

 百姓幫補貧乏弟兄,借錢不取利,是基於什麼原因 (參v.38, 55)?今天,我該怎樣幫助較貧困的弟兄?